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16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洋洋通讯器材经销部,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div>经营者:尹宏静。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洋洋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予退还2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