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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1民初8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张建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8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九(无字号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经营者:张建九。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九(无字号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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