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12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晓纯,女,200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理华,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洁玲,女,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晓勇、黄喜明,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20〕71号起诉书及穗越检刑诉〔202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宝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纯及其辩护人罗理华、被告人陈洁玲及其辩护人蔡晓勇、黄喜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先后受雇于陈某1、黄某3(均另案处理),并在老板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天成路181号8楼仓库,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活动,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主要负责在仓库接单、配货、放货、补货等工作。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20年8月27日将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抓获归案。
现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Champion”、“Puma”、“Jordan”、“Nike”、“Newbalance”、“Dickies”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服装)共16968件(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535,611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8月25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服装)的销售金额为93116.10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有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物证;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书及价格证明、租赁合同、抓获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黄某4浪等人的陈述;
证人黄某1的证言;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的供述和辩解;
大同鉴证字【2020】125号专项审计报告;
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晓纯、陈洁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晓纯、陈洁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黄晓纯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陈洁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晓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主要是:对起诉书及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黄晓纯是从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黄晓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罪行较轻,人身危害性小,希望法庭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判处缓刑。
被告人陈洁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主要是: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追加起诉决定书认定的情节,被告人陈洁玲文化程度低,获得工资低。
恳请法庭以教育惩罚为目的,本案两被告人以羁押有一段时间,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先后受雇于陈某2涛、黄某4微(均另案处理),并在老板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天成路181号8楼仓库,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活动,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主要负责在仓库接单、配货、放货、补货等工作。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20年8月27日将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抓获归案。
现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Champion”、“Puma”、“Jordan”、“Nike”、“Newbalance”、“Dickies”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服装)共16968件(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535,611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8月25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服装)的销售金额为93116.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其中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破案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赁合同,附案说明,涉案手机微信截图图片,销售假冒品牌衣服的手机截图,案发现场照片,“NEWBALANCE”(新百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案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鉴定证明,“Dickies”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案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承诺书、业务监督申请函、价格证明、鉴定证明,“Champion”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广州市迪沃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案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承诺书、价格证明、鉴定证明,“PUMA”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承诺书、鉴定书、价格证明,“NIKE”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鉴定及价格证明,“JORDAN”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报案人黄海浪的陈述,证人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黄晓纯、陈洁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黄晓纯、陈洁玲被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数额巨大但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晓纯、陈洁玲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黄晓纯、陈洁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对黄晓纯、陈洁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黄晓纯、陈洁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晓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陈洁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6968件及手机5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