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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02执217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

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款项本金及案件受理费xxx元,利息xxx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xxx元,并承担执行费xxx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利息xxx元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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