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54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微山欣滢服装箱包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付村街道办事处苏村**。
经营者:于保侠。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欣滢服装箱包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