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314号原告:林锡晓,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吉玲,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艾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南庄新村七巷**101。
法定代表人:许福聪。
原告林锡晓与被告深圳艾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203003××××.4,专利名称:戏水玩具(螃蟹))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锡晓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锡晓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