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90号 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E.REMYMARTIN&CO),所在地址:法兰西共和国科尼亚克葡萄酒协会街**。
法定代表人:斯蒂芬妮·莱杰-埃图尔诺(SetphanieLEGER-ETOURNEAU),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白洋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松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光,男,1975年3月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1974年8月19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财太食品店(经营者:李晶),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观澜国际社区**楼**。
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E.REMYMARTIN&CO)(以下简称埃·雷米马丹公司)与被告烟台白洋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洋河公司)、赣榆区青口镇财太食品店(以下简称财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