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30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