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银海,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锐意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轻大厦**楼609。
法定代表人:杨会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银海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锐意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银海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银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