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68号 原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海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
被告: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山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樑,董事长。
被告:胜狮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海滨道135号宏基资本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松声,主席兼首席行政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胜狮货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800元,减半收取260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