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97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燕,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树佳,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树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