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1169号之一原告大连蔬果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静庭园21号3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雪松,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秀茹,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女,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杰,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蔬果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蔬果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蔬果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蔬果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