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民初136号 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17842531U。
法定代表人:倪庆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带恩博仕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228号1幢1单元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200MA6284BQ70。
法定代表人:何平。
被告:四川蓝带嘉粮窖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228号1幢1单元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2KH5H。
法定代表人:税显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蓝带恩博仕啤酒有限公司、四川蓝带嘉粮窖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诉讼费13800元,退还13775元),由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