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梁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层XXX室。
负责人:梁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仁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灿,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诉人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诉人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诉人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何 渊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