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抚松县松江河小林眼镜名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6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抚松县松江河小林眼镜名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抚松县松江河小林眼镜名表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知民初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抚松县松江河小林眼镜名表行。

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3委1组。

法定代表人:潘松林,该表行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抚松县松江河小林眼镜名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