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凯,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徐凯手机维修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市场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
经营者:徐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徐凯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