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赖银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108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赖银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赖银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1085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银美,女,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诉被告赖银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乐乐,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银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居公司起诉称:原告始建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先进的研发设计中心、现代化的生产基地、健全的营销服务体系和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于一体的具有强大综合实力的知名家纺企业,2002年原告的富安娜床上用品(系列产品配套件)荣获“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和2014年“荣获深圳老字号认证”等众多荣誉。

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55400号、第4169736号、第18737342号等“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被罩、床罩等,其中:第855400号商标于2009年4月25日被评为“驰名商标”,第4169736号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该些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现经原告查证,被告赖银美在淘宝网上开设淘宝店铺“遇见时尚”,销售“富安娜全棉纯棉加厚保暖卡通磨毛四件套小猪佩奇2米双人用秋冬新款”等产品,该商品为假冒商品;

而被告淘宝公司为淘宝店铺提供销售平台,已构成帮助侵权。

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计5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2000元)。

诉讼中,原告确认涉案淘宝店铺已无侵权商品信息,故不再主张第1项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家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9)厦鹭证内字第06943、06944号公证书各一份(内含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

2、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50254、52055、50256号公证书各一份(内含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1684号公证书一份(内含商标注册证)。

证据1、2、3,共同证明原告系第4169736号、第855400号、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678号公证书一份(内含荣誉证书)。

5、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679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内含荣誉证书)。

证据4、5,共同证明原告荣获深圳老字号的荣誉认证。

证明涉案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6、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8)鄂东内证字第10826号公证书一份、公证实物一份,证明被告赖银美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7、公证费发票(金额为700元)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公证费用。

被告赖银美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家居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删除,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淘宝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卖家信息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对卖家身份进行审核,能够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尽到了注意义务。

4、商品现状截图一份,证明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已检查过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对原告家居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家居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7,被告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

证据6,被告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淘宝公司侵权;

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阐述。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家居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均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深圳富安娜家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5540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7月14日至2006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床罩、床单等。

2008年1月9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家居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

家居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16973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床罩、床单等。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

家居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73734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床罩、床单等。

2011年12月28日、2014年12月30日,经深圳老字号评选组委会评定,认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富安娜”获深圳老字号荣誉证书。

2018年10月19日,家居公司的代理人王恒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王恒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进入淘宝店铺名为“遇见时尚”的店铺,点击店铺页面上方的描述服务物流,显示“店铺:遇见时尚,掌柜:雅婷心儿”;

在该店铺页面中,点击商品名称为“富安娜全棉纯棉加厚保暖卡通四件套小猪佩奇2米双人用秋冬新款,¥97.00,已售11件”文字及图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富安娜全棉纯棉加厚保暖卡通磨毛四件套小猪佩奇2米双人用秋冬新款,价格¥97.00,累计评论9,交易成功10,库存100件;

该代理人付款97元购买前述商品1件,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信息昵称:雅婷心儿,真实姓名:赖**,订单编号244073314842003026”。

同年10月22日,王恒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西湖广场一楼的丰巢快递柜2号柜机旁,公证人员监督王恒从该2号柜机提取“韵达”快递包裹(运单号3833281714208)。

随后,回到公证处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恒对包裹拆封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人员又对快递物品进行封装,并交由王恒保管。

同年11月12日,王恒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以淘宝会员名“happiness6796”及密码登陆该淘宝账号,在该账号“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中查找到订单号为“244073314842003026”的订单,点击该订单,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韵达快递,运单号码:3833281714208”。

同年11月29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8)鄂东内证字第10826号公证书。

家居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700元。

庭审中,本院对家居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查验,该实物外包装袋粘贴韵达快递详情单(单号3833281714208),内有: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床单、被单、被条、枕套),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标识、“FUANNA+富安娜”组合标识;

吊牌合格证上标注“富安娜大版花四件套,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及“FUANNA”标识等信息。

家居公司确定该床上用品四件套并非家居公司生产或其授权生产。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网(××)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

另查明,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雅婷心儿”开设的店铺“遇见时尚”由赖银美注册并经营。

家居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差旅费若干。

家居公司确认涉案店铺“遇见时尚”已无涉案侵权商品信息。

本院认为:家居公司经注册合法取得第855400号、第4169736号、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赖银美的行为是否侵权。

家居公司主张赖银美销售侵犯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袋使用标识,分别与第4169736号商标相同、与第855400号商标近似;

外包装袋使用“FUANNA+富安娜”标识及吊牌上使用“FUANNA”标识,分别与第18737342号商标近似,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被子、床罩、床单,两者为相同商品;

家居公司确认该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为未经原告家居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家居公司第855400号、第4169736号、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的商品,赖银美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因赖银美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家居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家居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其虽未提交有效票据,但该些费用已客观实际发生,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销售价97元,已售11件,累计评论9,交易成功10,库存100件;

2、赖银美系销售者;

3、家居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700元及律师费、交通费若干;

4、涉案商标享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赖银美赔偿家居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因家居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故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银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元,由被告赖银美负担609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赖银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