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1133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川区佳妮眼镜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南园路4号附10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607Y025H。
经营者:何海鹰,男,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B4587XC,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明公司)与被告南川区佳妮眼镜经营部、第三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视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30日立案。
原告新视明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视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