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738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川藏路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317号。
负责人:李禁琳。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川藏路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依照《》第、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