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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终380号
案件名称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某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某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奇,上某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某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某)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某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某分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伍伍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某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某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某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合肥伍伍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除一审诉讼请求第四项、第五项之外的其余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第一,合肥伍伍壹公司第XXXXXXX号商标于2010年9月28日取得,而上某拍拍贷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1月18日,晚于该商标的核准时间,合肥伍伍壹公司在先取得涉案商标具有事实根据。

第二,上某拍拍贷公司所运营的网站(www.ppdai.com)存在长期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决上某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该网站具有法律依据。

第三,上某拍拍贷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1月18日,此时合肥伍伍壹公司对涉案商标处于合法持有状态。

上某拍拍贷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取得其涉案商标相关权利,故在未取得其涉案商标权利之前,即2010年9月28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属于侵犯合肥伍伍壹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期间。

第四,上某拍拍贷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既侵犯了合肥伍伍壹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又没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享有对于涉案商标的在先权利。

被上诉人上某拍拍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肥伍伍壹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能成立。

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诉权,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合肥伍伍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上某拍拍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合肥伍伍壹公司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上某拍拍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拍拍贷”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办理所有关联企业含有“拍拍贷”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拍拍贷”文字;

3.上某拍拍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ppdai.com,不得再以“拍拍贷PPDAI”文字和字母进行宣传;

4.上某拍拍贷公司立即注销非正常注册的第XXXXXXXX号商标和第XXXXXXXX号商标;

5.上某拍拍贷公司立即在新浪网(www.sina.com.cn)、腾讯(www.qq.com)、微信(mp.weixin.qq.com)、头条(www.toutiao.com)及网贷之家(www.wdzj.com)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6.上某拍拍贷公司赔偿合肥伍伍壹公司经济损失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商标等情况合肥伍伍壹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成立,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银行、基金投资、担保、典当经纪,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3年9月5日,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止。

二、上某拍拍贷公司注册商标等情况上某拍拍贷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上某厦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变更为现企业名称,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上某拍拍贷公司在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个“拍拍贷”“PPDAI”商标。

其中,第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和第XXXXXXX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不动产经纪,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

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和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分期付款的贷款、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家庭银行、期货经纪、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经纪,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三、合肥伍伍壹公司与上某拍拍贷公司就涉案标识发生的纠纷案外人上某代丰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顾少丰是上某代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

一审法院曾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了合肥伍伍壹公司诉上某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合肥伍伍壹公司诉称,上某拍拍贷公司以拍拍贷作为企业字号,其运营的拍拍贷网(www.ppdai.com)使用“拍拍贷、PPDAI”标识,侵害了合肥伍伍壹公司对第XXXXXXX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法院判令上某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担保、典当,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9年2月5日,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

拍拍贷网的域名ppdai.com于2007年4月6日注册。

拍拍贷网(www.ppdai.com)原由上某代丰公司运营,后由上某拍拍贷公司运营。

拍拍贷网是国内首家从事个人对个人(P2P)网络民间借贷平台,网站上线运营后,引起了相关媒体的关注。

在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信息方略》《青年周末》《东南快报》《浙中新报》《成都晚报》《每日经济新闻》《都市快报》《今日早报》《IT经理世界》《竞争力》等报纸、杂志对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了报道。

其中,2008年1月23日出版的《信息方略》杂志曾刊载文章《去网上借钱》,该文章介绍了拍拍贷网的业务。

2008年7月18日出版的《浙中新报》刊载文章《向网络借钱解燃眉之急》,该文的配图显示,拍拍贷网网页左上角有“拍拍贷ppdai.com”标识。

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栏目、上某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信息联播》栏目都曾专题报道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

一审法院认为,拍拍贷网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拍拍贷网引起媒体的关注。

在合肥伍伍壹公司的第XXXXXXX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2009年2月5日之前),相关报纸、杂志就已对上某代丰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大量报道。

“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且上述中文和字母的字面含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经过上某代丰公司一年多的连续使用及媒体的频繁报道,在第XXXXXXX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上某代丰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拍拍贷ppdai.com”“拍拍贷”等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

上某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上某拍拍贷公司运营。

此后,上某拍拍贷公司和上某代丰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

上某代丰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ppdai.com”“拍拍贷”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上某拍拍贷公司承继,合肥伍伍壹公司无权禁止上某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驳回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肥伍伍壹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上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2018年1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8165号《关于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与上某拍拍贷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第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号“PPDAI”商标、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在中文或英文构成上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服务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裁定:第XXXXXXXX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合肥伍伍壹公司不服裁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上某拍拍贷公司与合肥伍伍壹公司还有其他商标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上某拍拍贷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个体和个体之间可通过拍拍贷网实现直接借贷,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拍拍贷网提供的服务属于金融服务。

拍拍贷网自运营以来,就开始使用“拍拍贷”“拍拍贷ppdai.com”等标识,其中“ppdai.com”为拍拍贷网的域名。

经过长期使用,上述标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合肥伍伍壹公司曾以上某拍拍贷公司使用涉案标识,侵害其注册的第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上某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标识,一审法院以“拍拍贷”等标识系上某拍拍贷公司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为由,判决驳回了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后,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被宣告无效。

在本案中,合肥伍伍壹公司又主张,其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上某拍拍贷公司使用涉案标识侵害了合肥伍伍壹公司的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第XXXXXXXX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在合肥伍伍壹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上某拍拍贷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拍拍贷”“拍拍贷ppdai.com”等标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其次,上某拍拍贷公司已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号“PPDAI”商标、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上某拍拍贷公司上述四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合肥伍伍壹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

最后,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银行、基金投资、担保、典当经纪。

上某拍拍贷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和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

拍拍贷网从事的网络民间借贷平台服务,属于上某拍拍贷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商标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合肥伍伍壹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相同。

上某拍拍贷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拍拍贷”“PPDAI”等标识,属于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某拍拍贷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的域名ppdai.com于2007年4月6日注册,上某拍拍贷公司于2012年4月开始以“拍拍贷”作为企业字号,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及上某拍拍贷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均早于合肥伍伍壹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的申请日期。

而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合肥伍伍壹公司要求上某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拍拍贷”字号、停止使用域名ppdai.com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肥伍伍壹公司主张,其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拍拍贷PPDAI”商标,上某拍拍贷公司也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和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上某拍拍贷公司系非法注册涉案商标,故要求其注销涉案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合肥伍伍壹公司该项请求系针对上某拍拍贷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因申请注册商标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合肥伍伍壹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综上所述,上某拍拍贷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合肥伍伍壹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某拍拍贷公司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首先,合肥伍伍壹公司主张上某拍拍贷公司的行为侵犯其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但该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上某拍拍贷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时间,且上某拍拍贷公司在先使用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符合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要件。

其次,合肥伍伍壹公司主张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系其基础商标,而上某拍拍贷公司成立时间晚于该基础商标的核准时间,故上某拍拍贷公司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被控行为,合肥伍伍壹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依据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主张上某拍拍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已被生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合肥伍伍壹公司以该商标作为基础商标主张上某拍拍贷公司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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