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7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梅君,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