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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执581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刘永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5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滨,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刘永红,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永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刘永红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为: 1、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红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永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

4、现查明:2018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刘永红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送限制消费令。

尚未执行到位6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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