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67号 原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海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
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临港管理服务中心A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