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4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源宽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振兴街中段路北。
经营者:苗润。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源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