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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学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学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田学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28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学好,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现服刑于常州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学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故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学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学好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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