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9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磨家镇顺祥街9号,实际经营地:磨秀路与顺祥街交叉路口东南50米处。
经营者:谌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