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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友谊时代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0知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友谊时代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长葛市友谊时代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知民初150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友谊时代服饰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八七路中段。

负责人:张谦益。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友谊时代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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