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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577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577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丹,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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