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少平,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国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少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少平及其辩护人高国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起,被告人马少平以广州市荔湾区坦尾高低塘工业区3栋404仓库、1栋304仓库为仓储窝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LV、HERMES、PORSCHE、TOMMYHILFIGER、ROLEX、BURBERRY、LACOSTE、Cartier、MONTBLANC、Gucci等品牌钱包。
至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马少平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共计人民币43339元。
2019年9月5日,民警在上述仓库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39740个(合计价值人民币371645元)、送货单一批。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马少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马少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少平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少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被告人马少平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马少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查获的涉案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
2.被告人马少平是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马少平家庭经济困难,犯罪获利较少。
故请求对被告人马少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少平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物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送货单、厂房租赁合同、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鉴定材料、承诺书、鉴定书、营业执照、投诉请求书、商标注册证明、举报书等书证;
证人郑某某、颜某、马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余某的陈述;
被告人马少平的供述;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认定标的协助书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少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少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少平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少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马少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少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