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24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新缘食品商行,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莘村深井一巷11号101房。
经营者:张丽萍。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新缘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