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张振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692号
案件名称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张振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张振武;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姜圣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武,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飞,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恺,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冲口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振武、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振武系专利权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

张振武与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就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关系的约定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还有《合作协议》,前者属于独占实施许可关系,后者属于排他实施许可关系。

一审法院仅结合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了评判,认定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不具有独占实施权,但未对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对涉案专利具有排他实施权进行评判,从而未对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实施涉案专利这一事实进行查实。

此外,因张振武针对同一专利权、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在多个案件中均起诉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其制造、销售行为侵害专利权,并以由不同使用者所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另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同一时期制造的情况下,在本案中作出停止侵权及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判决,对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存在重复处理的问题。

综上,因一审法院对于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实施涉案专利及责任承担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