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22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鑫诚天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鹏,经理。
被告:彭浩,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鑫诚天雅商贸有限公司、彭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