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2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华兔宝宝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洛舍木皮市场10幢1号、2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14867。
法定代表人陆利华。
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0号320室,组织机构代码:31134664X。
法定代表人周礼生。
被执行人:周礼生,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申请执行人德华兔宝宝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华兔宝宝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偿付申请执行人德华兔宝宝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403650,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产。
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查封被执行人周礼生名下赣E×××××车辆。
截至2020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403650及逾期利息未受偿。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华兔宝宝家居销售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优卓橱柜有限公司、周礼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21执20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