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75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思起超市,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蓝村街道郭家庄村站前街**一社会信用代码:×××W5H。
经营者:郭玉珍。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区思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