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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存与武侯区金成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7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王幸存与武侯区金成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幸存;武侯区金成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9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金成餐馆,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南路**。

经营者:晁金成。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职务不详。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武侯区金成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幸存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幸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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