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9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金成餐馆,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南路**。
经营者:晁金成。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职务不详。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武侯区金成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幸存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幸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