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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家家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家家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家家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家家利超市,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204国道旁刘庄初中对面“家家利超市”iv>经营者:陈纪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家家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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