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永玲,女,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中国国瓷.帝王瓷砖)。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永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永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发支行账户为62×××78内存款(已冻结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4内存款(已冻结20673.49元)。
2021年2月7日,柏瑞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保证以后不再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积极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永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发支行账户为62×××78内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4内存款共计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