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365号原告:厦门市蒙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金富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涛,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品一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iv>法定代表人:王山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霞,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iv>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蒙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品一家武汉有限公司、南京苏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蒙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蒙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蒙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厦门市蒙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