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43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豫区莱商壹伍柒贰电子商务工作室,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电商园区政泰大厦****HB-100572。
经营者:杨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豫区莱商壹伍柒贰电子商务工作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