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0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玉之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仙林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冯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玉之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