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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2007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200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3夹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曹惠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div>法定代表人:沈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120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0万元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喜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0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官 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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