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6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迪温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宇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天台无涯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黄务洋村天鸿创业园****公共区域**工位/div> 法定代表人:陈晓。
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台无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月24日,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