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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阳市王氏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3民初774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阳市王氏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王氏纸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774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王氏纸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画水镇王凡村工业区。

经营者:王益龙,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王氏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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