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774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王氏纸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画水镇王凡村工业区。
经营者:王益龙,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王氏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