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66号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六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柏六一,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则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执行董事。
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六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则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