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631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蚌埠路**欣德远景**。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乐利超市,经营场所沂源县健康路98甲3处的乐利超市。
经营者:李彩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乐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