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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冯作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113号
案件名称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冯作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冯作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113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XXX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作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惠琴,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作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2020年2月1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薛 英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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