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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贾俊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08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贾俊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贾俊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51号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俊娇,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俊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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