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51号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俊娇,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俊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