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818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梁化镇惠兴通讯店,经营场所:惠东县梁化镇新兴街6号,经营者:周惠君,身份证号码441381198112193833。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梁化镇惠兴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