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62-1963号原告:深圳市东吉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同心路70号同路工业区*******(1)栋一层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厦门康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10楼1016-1018。
法定代表人:王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东吉联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奥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吉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东吉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各案受理费8800元,本院各退回其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