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0知民初470号原告: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其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波,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客来福衣柜店。
经营者:李爱珍,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来福公司)诉被告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客来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波,被告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福、曾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客来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桂阳客来福衣柜店赔偿客来福公司经济损失42万元;
3.判令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5万元;
4.判令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客来福公司是从事定制衣柜、移门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上市企业。
客来福公司生产、销售的衣柜、移门等产品深受业内认可及消费者的好评。
客来福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注册含有“客来福”字样的系列商标,系该系列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
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为客来福公司湖南省桂阳县经销商,负责开设专卖店从事零售“客来福”全屋定制系列产品。
然而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在合作期间,擅自生产销售并非客来福公司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大量的客户向客来福公司进行投诉。
为维护客来福公司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望判如诉请。
案件审理中,客来福公司明确:本案被侵害的注册商标共三枚,即第7716623号、第8049031号、第8048968号注册商标;
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共三处,即在订货合同单、收款凭证上使用了第7716623号、第8048968号注册商标,在柜门封边条上使用了第7716623号注册商标,在产品包装纸壳上使用了第7716623号、第8049031号、第8048968号注册商标。
桂阳客来福衣柜店辩称:1、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系客来福公司授权销售衣柜的门店,有权销售客来福公司的产品。
桂阳客来福衣柜店销售客来福公司的产品有合法依据,没有必要销售假冒客来福公司商标的产品,实际上也未销售假冒客来福公司商标的产品。
2、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没有客来福公司起诉所称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不存在侵权事实,双方之间只存在销售代理合同关系。
3、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经营者李爱珍自述,其原本系要向张荣光销售客来福衣柜,但后来发生了变更,原合同未再履行,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向张荣光实际销售安装的并不是客来福公司的产品,并不存在商标侵权。
综上,请求驳回客来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清单附后)。
其中,客来福公司于开庭时提供了7组证据,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难以证实案件基本事实,遂重新给予客来福公司举证期限,客来福公司在新的举证期限了补充提交了6组证据。
同时,客来福公司还向本院递交《现场勘验申请》,请求对张荣光桂阳中医院家属区房屋的被控侵权衣柜等进行勘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因客来福公司称张荣光不愿配合而未果。
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客来福公司提交的证据1、2均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可以证实客来福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证据4拟证明的事实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陈述一致,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5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是否侵害了客来福公司的商标权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阐述;
证据6、7不能证实桂阳客来福衣柜店获利或客来福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8、9、10可以证实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向消费者出售了家装产品,消费者支付了15000元货款,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了纠纷,至于是否是侵权产品,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阐述。
证据11照片系单方拍摄,又未经实物比对,无法确认是否是案涉产品的照片,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12可以证实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但该调查并未通知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到场,亦无现场取证等保全证据行为,该份笔录尚不足以证实本案侵权事实成立。
证据13中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并未承认其出售了假冒客来福公司商标的产品,证据14证人未出庭作证,案涉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成立,2014年3月31日,公司名称由合肥客来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客来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侵害的注册商标共三枚,即第7716623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03月06日,商标注册人为合肥客来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部件、家具门。
第8049031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03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合肥客来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粉饰等。
第804896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02月13日,商标注册人为合肥客来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结构、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塑钢门窗、非金属门窗等。
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于2018年1月16日工商登记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爱珍,经营范围为衣柜销售。
2018年度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开始销售客来福公司产品,2019年3月,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与客来福公司签订了《经销商销售合同》和《经销商经营管理合同》,双方就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作为客来福公司的经销商,销售客来福全屋定制产品、使用客来福商标,以及接受配合客来福公司经营和管理等事宜作出了约定。
案外人张荣光位于湖南省桂阳县房屋需装修购置衣柜等,经装修人员何贤运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联系,双方于2019年6月达成购买定制衣柜等的意向,并陆续支付了款项及进行了安装。
2019年8月,何贤运怀疑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所销售的衣柜系仿冒客来福公司产品,遂向客来福公司举报,客来福公司客户投诉反馈单记载:“……客来福公司要求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与客户协商,但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对举报不予认可,客来福公司客服核查桂阳客来福衣柜店销售仿冒公司产品属实,建议终止合作、按飞单处理及冒牌厂商。
……”该投诉反馈单还附有订货单、包装纸壳、封边条等拍照的影印件。
此后,张荣光还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就余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并报警。
2019年9月4日,客来福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是否存在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以及销售该侵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可以证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曾向案外人张荣光销售过定制衣柜(以下简称案涉产品)。
现客来福公司主张案涉产品并非客来福公司产品,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却在案涉产品的订货合同单、收款凭证,以及产品包装纸壳和柜门封边条上均使用了客来福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
对上述主张客来福公司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从现有提供的证据来看:客来福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单和收款凭证影像打印件来源于客户张荣光拍摄的影像,客来福公司和张荣光均未持有单据的原件;
产品包装纸壳虽由客户张荣光持有原物,但该纸壳是否系包装案涉产品所用、是否来源于案涉产品,并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
案涉产品封边条是否使用了商标标识、何处使用了商标标识、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在没有经过有效实物比对的情形下难以查实。
综上,客来福公司虽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上述证据在未经有效保全及实物比对的情形下,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客来福公司请求判令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原告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程审判员 许素萍审判员 张九香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附本案证据清单:客来福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客来福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经营者李爱珍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客来福公司、桂阳客来福衣柜店诉讼主体情况。
证据2.客来福公司商标权注册证复印件,拟证明客来福公司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注册含有“客来福”字样的系列商标,客来福公司为该系列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
带有“客来福”或“KLF”标识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6、11、19、20类,核准使用服务为第20、37类。
证据3.《关于同意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客来福公司《2018年度报告》(部分)、《肖像使用授权书》,拟证明客来福公司拥有较强经济实力,为其“客来福”品牌系列产品投入大量宣传成本,“客来福”系列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广受消费者信赖。
证据4.合同编号为KLF-JK08370《客来福全屋定制经销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KLF-JK08370《客来福全屋定制经销商管理合同》,拟证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为客来福公司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经销商,负责开设专卖店从事零售“客来福”全屋定制系列产品;
根据合同编号为KLF-JK08370《客来福全屋定制经销商管理合同》第四部分,订单受理与产品交付的约定,客来福公司每次依据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向其提供的订单,加工、配发产品,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提供订单均应通过客来福公司特定的软件“来福云”系统生成,并按照客来福公司要求上传安装售后照片等。
因此,案涉产品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从未向客来福公司提供订单,并非由客来福公司生产、制造,系侵权产品。
证据5.关于湖南桂阳终端客户投诉反馈、证人何贤运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利用其作为客来福公司经销商的便利条件,侵犯客来福公司商标专用权,向消费者出售假冒客来福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给客来福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客来福公司商誉。
证据6.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订单销售统计表,拟证明2018年度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批发销售客来福公司正品“客来福”品牌产品总价为422101元,2019年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即开始实施侵权行为,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几乎未批发销售客来福公司正品“客来福”品牌产品,证实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因侵权获利、以及客来福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
证据7.2018年度向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开具的发票、部分货运单及出库单,拟证明2018年度,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批发销售客来福公司正品“客来福”品牌产品总价为403697元,2019年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即开始实施侵权行为,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几乎未批发销售客来福公司正品“客来福”品牌产品,证实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因侵权获利、以及客来福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
证据8.柜体订货合同单、统一凭证和尾号为4108建设银行卡照片、微信转款记录两份、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张荣光说明,拟证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向消费者出售假冒“KLF客来福”商标的家装产品,以出售客来福公司产品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向消费者出示统一凭证,该柜体订货合同单、统一凭证均系客来福公司特制,带有客来福公司注册商标;
消费者因购买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侵权产品向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支付15000元货款,该货款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2日通过微信向桂阳客来福衣柜店转账10000元,2019年7月2日向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经营者李爱珍尾号为4108建设银行卡转账支付5000元;
转账记录与统一凭证和尾号为4108建设银行卡照片记载事实相吻合。
证据9.张荣光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经营者李爱珍微信聊天记录、[客来福]中医院家属房全景图,拟证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经过,包括: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向消费者发送客来福家装全景图,以推销假冒客来福品牌家装产品;
消费者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向桂阳客来福衣柜店支付部分货款10000元;
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出售、安装的假冒“客来福”商标侵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2019年8月31日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产生纠纷的事实等。
证据10.2019年8月31日张荣光电话报警记录、报警案件登记表,拟证明2019年8月31日,因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出售、安装的假冒“客来福”商标侵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现场安装人员发生争执,于当晚22点22分报警,经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桂阳县公安局桂阳县公安巡警大队出警,经警方居中调停;
该报警时间与张荣光和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生产品质量争议时间吻合。
证据11.侵权产品安装现场照片,拟证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向消费者出售、安装的家装产品上印有“KLF”字样,该家装产品并非出自客来福公司,系侵权产品;
侵权产品安装现场照片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发给消费者[客来福]中医院家属房全景图中实物照片对应一致。
证据12.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拟证明经消费者向客来福公司反映桂阳客来福衣柜店侵权事实后,客来福公司向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经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阳县中医院家属楼4栋304室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室内有安装使用两个月左右的家装产品,该家装产品印制有“KLF”客来福商标标识,另外发现消费者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签订的柜体定制合同单等;
该谈话记录记载内容与侵权产品安装现场照片对应一致。
证据13.吴磊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经营者李爱珍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吴磊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实施了侵权事实后,经消费者向客来福公司举报投诉后,客来福公司授权吴磊全程参与处理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商标侵权事宜,桂阳客来福衣柜店就本案侵权事实向吴磊承认、坦白,并希望通过吴磊与申请人沟通协商等。
证据14.张荣光的书面证词,拟证明桂阳客来福衣柜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